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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收到的进项发票下月可以认证抵扣吗?

发布时间:2026-09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发票跨月勾选认证存在法律风险,以下为您列举:
1. 逾期抵扣风险:企业跨月取得的发票,若未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勾选认证,且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,税务机关可能以“逾期抵扣”为由不予抵扣进项税额,导致企业税负增加。
2. 信息不符风险:跨月勾选认证的发票若存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错误、商品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情况,税务机关检查时可能认定其不符合抵扣条件,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额,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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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跨月勾选认证时,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:
1. 销货退回/折让:已勾选认证的跨月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,需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,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,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,影响当期抵扣金额。
2. 发票丢失:跨月发票在勾选认证前丢失,企业需先办理挂失手续,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勾选认证,比正常发票增加了手续和难度。
3. 系统故障:纳税申报期内因税务系统故障无法勾选认证跨月发票,企业应及时联系税务机关申请延期,否则可能影响进项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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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跨月勾选认证是允许的,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,勾选认证有360日窗口期,具体处理方式如下:
1. 未超期情况: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(2020年3月1日后调整为360日)均可勾选认证,例如1月开具的发票,2月、3月等后续月份未超期仍可操作。
2. 超期情况:若发票已超过360日认证期限,除特殊原因(如自然灾害、被盗丢失等)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外,通常不得再勾选认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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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跨月勾选认证的法律依据主要为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)。
根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: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取消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申报抵扣的期限。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应当通过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。”
因此,只要是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符合条件的扣税凭证,纳税人可在任意月份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用途确认,不受跨月限制,只需在纳税申报前完成勾选认证即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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